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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观察 中国企业家的“法罪错位”

作品:大败局Ⅱ 作者:吴晓波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30年企业史,企业家落马无数,而喊冤申屈之声不绝于耳。细细品读这些案例,会发现一个很奇异而很少为人关注到的事实:一些被定罪的企业家往往犯事于东,却获罪于西,竟活生生有一个“法罪错位”的现象。

    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管金生一案,很让人印象深刻。

    1995年,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万国证券的总经理管金生一手导演了一场大灾难。当时,国债期货市场最大的一个悬念是19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券会不会加息。这期代号为“327”的国债规模有240亿元,将在当年6月到期,它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补贴率,每百元债券到期应兑付132元,而此时在市场上的流通价为148元上下。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为12.24%,市场普遍认为“327”国债的回报太低了,因此有消息称,财政部可能要提高“327”国债的利率。

    但是管金生不这么看。他认为目前的宏观局面是投资过热,中央不可能从国库中拿出额外的钱来补贴。于是,他下令万国证券做空“327”国债。

    然而,这次他竟赌错了。2月23日,财政部宣布提高利率,“327”国债将以148.5元兑付。

    消息一经核实,“327”国债的市价就开始一路上涨。管金生手中握有大笔“327”国债期货合同,每上涨1元,就意味着他将赔进10多亿元。被逼到死角的管金生急红了眼。他下令,不惜一切代价必须把价格打回去,万国证券在市场上不断放单,多空双方发生惨烈的绞杀战,市场上一派“血雨腥风”。到收盘前的最后7分钟,已经失去理智的管金生孤注一掷,共砸出2112亿元的卖单,硬是把价位打落到147.4元。

    管金生的疯狂举动,终于让管理当局无法容忍。在这一天的攻防中,万国放出上千亿元的卖单,这至少需要100亿元的保证金,它显然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资本保证,毫无顾忌的违规操作几乎是铁板钉钉的事。当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受命宣布,16点22分13秒——也就是管金生用天单压盘的那一刻——之后的交易是异常的,此后的所有“327”国债交易均无效。试图虎口夺食的管金生终于被老虎咬住了,当时的局势是,如果按147.4元的收盘价计算,万国证券在“327”国债期货交易中赢利10多亿元,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后来的决定,万国证券则巨亏60亿元。

    5月19日,管金生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有意思的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因为“327”国债事件而被捕的,但是对他的指控罪名却是受贿和挪用公款。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指控,管金生利用职权,先后3次受贿29.4万元,此外还挪用公款240万元供他人进行赢利活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这位从江西小山村里走出来的股市枭雄功败垂成,无语向天。他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跟管金生案很类似的,还有另一位“股市教父”的断罪。

    1997年前后,正处在事业巅峰的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张国庆开始考虑用MBO的方式完成君安的股权改造。他既是公司的总裁,又是董事会主席,身兼经理人和资本代表两重角色,自然有制订规则、双手互套的便利。经过巧妙安排,以张国庆等若干高管持有大部分股权的职工持股会变成了君安证券的实际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77%。君安此举,在金融界引发了大震荡,管理当局对此颇为不满。经有关部门审计认定,张国庆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变相转入私人名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法庭最终的审判中,张国庆的罪名变成了“虚假注资”和“非法逃汇”,他因此获刑4年。

    在我搜集到的企业史资料中,有不少非常著名的“法罪错位”案例:

    年广久案——这位因雇工争论而出名的“傻子”每到宏观紧缩就会大难临头。1989年底,私营经济再成灰色名词,芜湖市突然对年广久立案侦查,罪状是他“贪污、挪用公款”。这个案件一直拖了两年。1991年5月,年广久的经济问题不成立,却因犯有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更具黑色幽默意味的是,第二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第三次提及年广久,1个月后他就被宣布无罪释放。

    牟其中案——这位当代企业史上的“堂吉诃德”曾经“忽悠”过无数个让人热血沸腾、最终却没有任何着落的大项目。1997年9月,一本非法出版的杂志增刊突然从地下冒了出来,其书名为骇人听闻的《大陆首骗牟其中》。据称该书是由“3个曾经投奔南德的高级打工仔冒着被追杀的生命危险”写作而成的。它把牟其中描述成一位“上骗中央、下骗地方”的中国第一大骗子,在书的封面上,赫然印上牟其中前任律师曾经说的话:牟其中不亡,天理不容。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名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至今仍有不少法律专家认为,牟其中的言行颇有可议之处,然而对其骗开信用证的认定则大有商榷的地方。

    沈太福案——1992年,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沈太福以开发出一种高效节能电动机的名义向全社会集资,其年利息高达24%。沈太福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其中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多亿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长城公司的集资风暴引起了中央政府的严重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报”予以制止,然而沈太福却状告中国人民银行,索赔1亿元,并召开国内外记者招待会,造成舆论一片哗然。不久,沈太福被宣布逮捕。尽管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了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然而最后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状称,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义,从自己公司的集资部提取社会集资款,这构成了贪污罪;他还先后向国家科委副主任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5万余元,这构成了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近年来,最典型的“法罪错位”案件应该算轰动一时的铁本事件。

    任何一场改革都无先例可循。因而,在一个变革的年代,很多改革行为在一开始都是对现有体制的突破,因而“先天地”带有违法、违规的特质。这使得改革者必须冒极大的风险。而当其变革行动受到质疑的时候,一些当政者往往不愿意正面回应。

    事实上,在人类历史所有的大变革时期,“法罪错位”几乎都是一个普遍现象。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企业家的“原罪”亦是这个改革时代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