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之一,所要解决的是军队各类兵员的征召问题。世界各国除保持一定数量的常备军以外,还普遍建立不同形式的后备力量,使平时军队的规模不过于庞大,战时又能通过动员迅速扩编军队和补充兵员。所以,后备力量建设是兵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军队建设的重要侧面。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还建立了民防体系,以便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存战争潜力。
(1)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义务兵役制,或征兵制,即公民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或募兵制,是按照自愿的原则招集兵员的制度。义务兵役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通过定期的征集和退伍,有利于兵员的经常性更新;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接受基本的军事技能训练,保持充分的后备兵员;有利于战时及时实行兵员动员。
但实行义务兵役制不利于熟练掌握日益复杂的技术兵器。志愿兵役制可以使自愿服役者较长时间在军队中服役,熟练掌握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但不利于积蓄后备力量,而且军人待遇较高,势必增加军队在维持生活方面的开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单一的兵役制度。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实行义务兵役制,美国主要采用志愿兵役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为适应现代条件下军队建设和战争的需要,不断改革兵役制度。由于武器装备的现代化程度提高,军队专业分工愈益精细,对专业人员的需要量和兵员质量的要求相应提高,多数国家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美国平时主要实行募兵制,二次大战前夕曾根据精选征兵法征兵,战后继续采用募兵和精选征兵相结合的制度,并实行普遍的兵役适龄者登记制度。越南战争中、后期,国内反战情绪强烈,许多青年逃避征兵,并激烈反对征兵制,遂于1973年废除征兵制,改行单一募兵制。随后几年出现兵员不足、质量较差等问题。苏联入侵阿阿富汗后,美国于1981年恢复兵役登记制度,并规定对拒绝登记者可处以数年监禁和高额罚款等措施。但在平时仍实行募兵制,进行兵役登记是为在战时实行征兵制做准备。
法国和联邦德国等国仍以征兵制为主,辅之以募兵制;服兵役的时间较短,一般为1-2 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特殊历史,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在战时均可基于良心的判断而拒绝服兵役,但将被强制服非军事的民役,服民役的时间不超过服兵役的期限。70年代曾立法规定平时拒服兵役者可自动转服民役,但法院判决该立法违宪。1963年法国规定拒服兵役者应在公共机构或军队非战斗部队服役。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和民主德国也先后制定类似的制度。
苏联按法律规定实行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比西方各国长,一般为2-3年。但军事院校的学员、平时自愿服兵役的妇女和长期服役的军士,都具有志愿兵的性质。
中国在革命战争年代实际上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起改行义务兵役制,并根据自愿采用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70年代末开始实行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使用志愿兵的范围逐步扩大。
(2)后备力量
世界各国在维持一定规模的常备军以外,还十分注重后备力量建设,作为动员准备的重要措施之一。后备力量有多种形式,以预备役和民兵为主。
美国主要采用预备役制度。预备役人员分为三类,以第一类为重点。第一类又分为编组和未编组两种。编级预备役约100 万人,分别编为陆军国民警卫队、陆军后备队,海军后备队、陆战队后备队、空军国民警卫队、空军后备队和海岸警卫队后备队。这些预备役部队按现役部队编制单独编组,如陆军国民警卫队编为若干师和旅;装备与现役部队大体相同,包括拥有驱逐舰等大型水面舰艇和各类作战飞机等;每年有一定时间进行训练;二次大战以后曾多次赴国外参战,平时还参加救灾和维持治安。第一类预备役中还有几十万人未编组,主要用于战时补充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美国的大学普遍进行军事训练,并在500 多所大学设有后备军官训练团,由军队派教官执教。此外,美国还有一些民间的准军事组织,也可以被动员参加军事勤务,如一些州的自卫性民兵组织、遍布各地的民间航空巡逻队等。美国的后备力量组织完备,装备精良,动员迅速,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联把预备役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退役士兵和参加预备役训练一年以上者,第二类包括全部适龄人员。两类人员均按年龄分为三等。苏联的现役陆军师按满员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师基本满员,如同美军现役部队,可迅速投入战斗。二、三类师均不满员,其中三类师满员程度不足一半,即平时仅有军官和骨干。战时将预备役人员补入二、三类师,与现役人员混编,使新扩编的部队也有较强的战斗力。苏联对中等学校高年级学生普遍进行军事训练,并设有全国性的陆海空志愿协会,对学生和各个行业的适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训练,以解决技术兵种的兵源问题。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预备役制度,一些国家还设有民兵性质的准军事组织,有的国家把民兵也纳入预备役制度。东欧各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后备力量的主要形式是民兵。这些国家的民兵通常不是民间性质的,具有广泛、固定的组织,平时进行军事训练并担负某些维护治安的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地方防御和部分军事勤务。这些国家主要实行义务兵役制,战时征召的后备兵员主要来自民兵,但并不限于民兵,也不按民兵的组织序列征召。
瑞士由于其永久中立地位,实行特殊的普遍民兵制。武装力量主要由地方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军队平时人数极少,主要负责军事训练和某些警卫任务。后备队有数十万人,人员定期参加军事训练,自己保管武器和装具,编成若干军、旅和航空部队,实行总动员后按预先编组迅速集结。这种彻底的民兵制立足于在国内进行自卫作战。
中国在1955年曾建立预备役制度,随后尝试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1958年转而普遍建立民兵组织。80年代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制度;开始进行预备役军人登记,组建预备役部队并进行训练;民兵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3)民防
民防是人民防空或居民防空的简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首先建立民防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对城市造成空前的破坏和大量人员伤亡,战争后期还出现并使用了核武器。战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民防体系,民防遂成为保存战争潜力的必要措施和构成军民结合的防御力量的重要形式。民防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生产设施和城市居民构筑防护设施,制定防护计划;建设通信警报系统,保障战时民防指挥和空袭警报信号的传递;制定疏散计划;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恢复城市秩序等。
美国从50年代初起制定了联邦民防法,设立独立的联邦民防机构。各州、县、市也先后制定有关法规,设立民防组织。全国设立8 个民防管区,各区建立战时管理中心。从联邦到州和地方设有1000余个警报接收站,负责接收来自北美空防联合司令部的核攻击警报,并通过各种手段传递给各地居民。约有半数的人口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在向全国发出警报后15分钟内得知警报。在各地民防机构下,设立有数百万志愿者参加的民防组织。一些准军事组织也担负民防任务。还设有专门的民防学校,训练民防工作人员。民防体系在平时参加救灾工作。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建立民防体系的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前就制定了民防法规,战后又相继制定了有关防空工事、通信、供电、供水、运输等的一系列法规,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警报监视系统。英国的民防系统由内政部负责,强调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民防工作。其他西方国家也建立了民防系统。有些西方国家除设有志愿的民间民防组织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民防部队。有的国家军队在民防中发挥较大作用。多数西方国家仅为政府和军队首脑机构以及某些重要军事设施构筑掩蔽设施,只有瑞士、瑞典等国构筑大规模民用防护设施。
苏联在国防部下设有民防司令部,由一名国防部副部长兼任民防总司令。民防司令部下设有民防部队和民防学校。全国各地区以及各行政机关、企业、学校等均设有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各单位设有民防组织。
中国的最高民防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的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各战区、省、自治区和重点城市也设有民防领导机构,民防建设遵循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城乡结合等项原则。